******有限公司******有限公司2024年养护设备(第一批)采购项目第1、2、3、7、8、9标段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:
第1标段斗式工程车: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******元)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******元)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******元)
第2标段护栏抢修车: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******元)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******元)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******元)
第3标段沥青路面热再生修补车: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******元)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******元)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******元)
第7标段标线机除线机: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334600元)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336100元)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302000元)
第8标段灌缝机(含开槽机):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518000元)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537600元)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448000元)
第9标段波板清洗装置: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190400元)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196000元)
******有限公司(响应报价:198000元)
公示期为公示发布起3日。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,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,并现场递交授权委托书、身份证明材料、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。
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,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4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,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。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,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,已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,应当一并说明。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,有关部门不予受理。
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,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、伪造材料的,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,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,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。
附件1:被否决响应的响应人名称、否决依据和原因
采 购 ******有限公司
联 系 人:聂女士、罗先生
电 话:******2
地 址: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500号
******有限公司
联系电话:0731-******
通信地址: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500号
监督部门:******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
地 址:0731-******
电 话: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500号